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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召开九届十五次主席会议

信息来源:扬中政协      发布时间:2013-08-05 11:20:00   浏览次数:1060

6月19日,市政协召开九届十五次主席会议,围绕促进我市工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专题议政。市政协主席冯锦跃主持会议,常务副主席陆国平,副主席汤树良、蒋相根、黄成刚出席会议。

会议首先听取了市国土局关于我市工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汇报。近年来,我市以“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创建为抓手,积极推动全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一是通过成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创建领导小组、加强对镇(街、区)考核、加强宣传教育等,以全民创建为平台,努力形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社会共识。二是按照“集聚集约、有保有压”的原则,充分发挥用地计划调控作用,重点突出城市发展集聚化、准入门槛综合化、利用空间立体化三项工作,创新用地方式,着力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三是全面加强监管,通过“三早联防”遏制违法用地,履约保证金确保依法用地,强化批后监管促进高效用地,全力营造依法依规用地良好氛围。

为开好会议,会前,市政协成立调研组对我市工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关于促进我市工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建议》,会议对此进行了认真讨论修改,形成主席会议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

会议最后,冯锦跃讲话指出,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对于我市这样一个土地资源匮乏的岛市而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我市工业较为发达,工业项目用地的占比较大。从我市目前的发展势头看,今后的工业用地需求依然旺盛,但我市的建设用地规模已达到14.36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9.25%,逼近省定土地开发强度30%的极限,几近枯竭的土地后备资源很难再提供更多新的发展空间。因此,要化解当前土地供需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推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主要是做到五个“强化”:

一是要强化宣传引导。多途径、多形式加大市情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与加快发展的关系,使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成为一种自觉要求。引导企业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入手,转变粗放的土地使用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理念。

二是要强化各级责任。要强化“一把手”责任。在土地利用上,将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工作总负责,切实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要强化各级组织责任。进一步明确市、镇、村三级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管好用好土地。要强化相关部门责任。要理顺国土、发改经信、规划、监察、税务等部门关系,明确各部门土地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三是要强化总量控制。要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分功能分区,明确生态保护区、建设开发区的范围,突出耕地、林地和生态湿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逐步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人口向社区集中。要通过优化布局、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多种途径和手段解决工业发展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最终实现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零供地”目标。

四是要强化项目准入。今后所有工业项目的引进必须紧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凡列入禁止供地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国务院批准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引进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低效益、低产出的工业性项目,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尽力建设多层厂房。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不得圈占土地建“花园式工厂”和“庭院式企业”,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是要强化考核督查。要严格执行《扬中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严格土地“双控”制度,凡是进入园区、利用岸线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300万元/亩、岸线300万元/米,税收贡献20万元/亩,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科学化、集约化、高效化。要按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指标,从总量控制、盘活存量、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土地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产出水平等多方面设计指标体系,强化对项目用地的考核,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水平。要加大企业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进一步调查摸清企业闲置土地状况,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企业用地,要区分闲置土地的性质和类别,可分别采取无偿收回、协商有偿收回、征缴增值地价和临时安排使用等措施,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