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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信息来源:扬中政协      发布时间:2011-05-05 10:41:00   浏览次数:1345
中共镇江市委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民主政治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 6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治协商的重要意义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当前,镇江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面对“跨越发展、后发先至”的繁重任务,面对开放的社会环境和复杂的经济环境,面对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迫切要求,更加需要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作用。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形成在新的起点上推动镇江跨越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政治协商的总体要求

l、坚持党委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要从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性,切实把政治协商放在全市工作大局中加以部署和推进。善于运用并不断完善政治协商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认真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2、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涉及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广泛听取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

3、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支持政协开展各项协商活动,畅通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通过协商增进共识,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三、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1、市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方案;

4、事关民生和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政策调整以及地方性行政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5、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同级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6、有关党委工作部门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情况;

7、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8、党委、政府、政协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提出的、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1、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出席会议开、闭幕式,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参加大会发言和联组讨论,听取意见,与委员共商发展大计。

2、政协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出席会议,并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3、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政协视情邀请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会议,并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4、政协专题协商会议。主要协商讨论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需在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或协商讨论政协拟提请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的议题。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会议。

5、政府、政协情况交流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主要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开展交流研讨,也可就市政府、市政协的年度重点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6、政协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主要对参加政协工作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商讨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7、对口协商。党政有关部门应与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对口协商联系,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专门委员会也可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党政有关部门。

8、书面协商。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政协应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协商讨论,并将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反馈。政协也可就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

五、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

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协商议题,一般于每年年初,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市政协党组在听取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也可提出协商的议题。每年“两会”结束后,由市委秘书长主持召开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政治协商议题方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讨论后,报市委研究确定并予以批复。市委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可委托市政协党组向政协主席会议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协各参加单位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书面协商的议题,由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政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协商活动的准备。需要会议协商的议题,有关方面一般应在协商会召开的 15 个工作日之前,将协商文件和相关材料送交市政协。需要协商的重要地方性行政规章,主持起草工作的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要提前与政协协商。政协要认真制订具体协商方案,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协商材料。

3、协商活动的组织。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市政协一般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安排的协商会议,一般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并参加政治协商活动,并就协商议题作出通报或具体说明,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协商过程中的互动交流,使参与协商的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提高协商的实效性。

4、协商意见的形成和报送。市政协要认真综合整理协商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建议案或《参政议政专报》等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或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5、协商成果的处理与反馈。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协商意见的办理。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形成的建议案、《参政议政专报》等协商意见,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对其他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要将党政领导同志关于协商意见办理的相关批示列入督查事项,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必须认真办理,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在 3 个月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对党政部门吸纳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市政协可视情采取现场办公、实地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跟踪检查。

六、政治协商工作的组织保障

1、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各级党委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增强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政治协商,凡规定需要经过政协政治协商而未经协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党委决策、政府实施。要把是否重视和做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推动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2、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要团结和带领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为推进党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发挥参谋作用,为落实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发挥推动作用,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民生发挥促进作用,为弘扬良好社会风尚发挥引领作用。要支持政协党组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在研究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委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界别设置等事项时,要充分听取和尊重政协党组的意见。

3、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创造必要条件。政协主席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办公室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部门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人员列席。党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知情通报制度,积极支持政协开展调查研究、政务咨询等活动,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有利条件。

4、充分发挥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政协委员要了解和熟悉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形式和程序,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活动。要强化委员学习、培训和管理,提高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中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委员会建设,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委员会主任可由同级党委 ( 党工委 ) 副书记兼任,职级视同同级正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大力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营造良好氖围。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党委学习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宣传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及其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