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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入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扬中政协      发布时间:2012-01-17 10:49:00   浏览次数:2249
中共江苏省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入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 2011 年10 月13 日 )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 )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苏发[2005]35 号)精神,大力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全省人民政协工作取得了新的显著成绩。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部署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 6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推动我省人民政协事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加重视发挥人民政协在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中的重要作用

( 一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各级党委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保证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 二 ) 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事业,永葆人民政协的生机与活力。

( 三 ) 当前江苏正处于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紧扣“十二五”发展的主题主线,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工作“六个注重”的新要求,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必须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共建江苏更加美好明天和人民更加美好生活的强大合力。要发挥好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不断增进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和思想认同。要发挥好政协在推动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发动参加政协的各界人士紧紧围绕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要发挥好政协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政协把发扬民主、增进团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作为履行职能的重要着力点,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全省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团结各界人士为推进“两个率先”、建设美好江苏共同奋斗。

二、更加重视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

( 四 ) 切实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统一部署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政协的政治协商,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把政治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切实做到“三在前”、“三在先”,即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在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规时要先协商后提请审议。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机制,以政治协商推动决策的贯彻落实。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原则,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尊重多数、照顾少数。

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对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具有影响的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和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问题,都应纳入协商范围。

进一步改进政治协商的形式。既要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开展政治协商,还应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开展书面协商等收集意见建议,增进各方共识,汇聚各方智慧。

进一步规范政治协商的程序。党委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也可视情况临时提出协商议题。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政治协商提供必要条件,提前将协商需要的相关材料送交政协,并积极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开展活动。政协要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政协委员进行认真准备,积极建言献策。协商活动由政协具体组织实施,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并参加协商活动,主动就协商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加强协商过程中的互动交流,使参与协商的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政协要及时汇总整理各党派团体、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 五 ) 建立健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认真倾听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工作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支持政协委员通过提案、视察和参与工作检查等活动开展民主监督。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及主要新闻媒体要密切与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切实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进一步丰富民主监督的内容。积极支持政协围绕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的实施,重大工程建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以及执行政协决议,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落实等情况,开展民主监督,切实帮助党委、政府改进工作。

进一步拓展民主监督的形式。除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外,还应包括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民主监督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开办的政协工作专栏或专题节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 六 ) 扎实有效推动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作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加强与政协的联系沟通,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写作和配合,给他们的参政议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每半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决策及时通报,帮助政协了解全局、知情明政。

支持政协开展调研视察。党委、政府每年提出 1 — 2 个重大课题交由政协进行调研,也可选择若干课题,委托政协或邀请政协委员进行调研论证。政协要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建议。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积极与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联合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

支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进一步畅通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使其成为党和政府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方面。政协要发挥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优势,主动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及时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支持政协开展海内外联络联谊工作。重视发挥港澳委员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把政协的对外交往纳入对外交往工作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党委、政府重大外事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政协领导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参加。省和有条件的市政协可根据需要组团出访或接待相关团组来访。

( 七 ) 加强对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认真办理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送达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给予答复。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办理。对政协提交的重要提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以及以其他方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党政分管领导要认真阅批,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积极采纳。凡是党政领导有具体批示意见的,党委、政府办公室 ( 厅 ) 要纳入督查工作范围。要把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作为考评党政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要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实行开门办理、协商办理;对政协督办的重点提案,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办公室 ( 厅 ) 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协调,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

三、更加重视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 八 ) 注重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作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政协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本团体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应占较大比例;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要有 1 名驻会副主委 ( 副主席 ) 兼任同级政协副秘书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应有适当数量,在委员中应占适当比例;政协机关应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

( 九 ) 注重发挥政协的界别优势。支持政协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并合理设置和调整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客性。切实发挥政协界别作为扩大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重要渠道的作用,支持政协积极探索开展界别活动的新方法新途径,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 十 ) 注重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完善政协委员推选制度,优化委员构成,严把委员素质关,坚持既注重代表性又注重履职能力,既强调荣誉更强调责任,真正把有代表性、责任感强、廉洁守法、有议政建言能力的人士推荐到政协组织中。政协委员在届中因工作岗位变动、不便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由政协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的资格。政协要强化委员学习培训,在届内对本级政协委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提高委员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委员履职管理制度,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统计和考核,定期向党委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政治、生活等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 十一 ) 注重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作用。支持政协合理设置专门委员会。各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应相对统一,以便于对口指导和工作协调。省政协设立 10 个专门委员会,省辖市政协一般设 5 — 8 个专门委员会,县 ( 市、区 ) 政协一般设 4 — 5 个专门委员会。要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配备专职副主任。各级政协要积极探索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使其成为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部门。

( 十二 ) 注重加强政协机关建设。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长远发展,重视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推动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基层之间的干部交流,选送政协机关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 ( 校 ) 或出国 ( 境 ) 教育培训,加大挂职锻炼力度。根据政协工作实际情况,解决好政协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支持政协机关加强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政协机关要切实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提高政务性服务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为政协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更加重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 十三 ) 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整体布局。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每届党委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政协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政协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高度重视政协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建设,每届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应有 1 — 2 名比较年轻、能任两届的党员负责同志担任领导职务,以保证政协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政协会议的制度,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会议议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通报情况,参与讨论,听取意见。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不是党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政协党组成员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同志或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完善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 ( 厅 ) 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一般在岁末年初,由党委秘书长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议题、民主监督专题、集中视察课题的建议,报党委批准后实施。

( 十四 ) 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委要积极支持政协党组工作,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人民政协的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党委成立的政协换届领导小组应有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参加;政协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委员名额、人选建议名单,以及政协的届中人事调整等事宜,要在征求政协党组意见后报党委审定,再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特别是政协党组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的考评意见和有关建议,应作为政协委员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保证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之中。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大局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带头做好各项工作,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发扬民主、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模范。

( 十五 ) 积极推进政协基层组织建设。适应新形势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研究探索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组织形式、途径方法。有条件的乡镇 ( 街道 ) 可建立政协工作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协委员作用。

( 十六 ) 努力创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的良好局面。各级党委要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切实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要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的作用。要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党委 ( 党组 ) 中心组学习和培训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主体班次教学应增加相关授课内容,并保证一定的学时: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对人民政协的宣传纳入宣传工作总体安排,作出明确部署。主要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政协履行职能的情况,形成有利于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