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协特色优势,加强民主监督工作
信息来源:扬中政协 发布时间:2017-08-29 15:49:00 浏览次数:3055
扬中市政协办公室
近年来,扬中市政协高度重视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把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开展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推进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实践
1、服务发展大局,通过调研视察提升民主监督层次。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做到把握的准,监督的实,关键在于掌握实情,抓住根本。为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发展为要、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按照适度超前、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少而精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项视察活动,充分发挥政协优势,凝聚各方智慧力量,把调查和视察成果作为民主监督的有力依据。近年来,我们先后开展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等的专题调研,并形成了相关建议案,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与此同时,我们还主动服务全市发展大局,组织重点突出、主题鲜明的视察活动。实体经济融资及风险防范、“五水联治”、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的重大事项先后列入委员视察、主席会议视察、常委会议视察的范围。通过调研视察,充分了解情况、掌握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加客观公正,从而使政协的民主监督真正“监”到点子上,“督”到关键处,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2、注重增强实效,通过提案和提案办理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提案是委员履职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政府部门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为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做好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我们重点在提案的提出和办理上下功夫:一是注重选题的针对性。每年全会前,我们都向全体委员印发《提案征集信》,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编印提案征集提纲,让委员从自身特点出发,早调研、选好题、选准题,使提案内容更加贴近发展、反映民意。二是注重办理的实效性。通过落实提案督办制度、加强提案办理协作联动、加大提案工作宣传力度等措施,推动提案办理质量提高。充分发挥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各类协商平台作用,注重把提案办理与之有机融合,积极推进提案办理协商。九届四次会议组织委员大会发言,从治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三方面提出建议,会后以重点提案形式予以交办。每年召开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召开市政府、市政协重点工作交流会、市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协调推进提案办理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主席会议分别对帮扶中小企业发展、优化城西教育布局、农村天然气管网建设、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等重点提案进行协商督办,增强办理实效。此外,市政协还不断完善提案办理机制,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创新提案工作机制、增强提案办理实效的意见》、《扬中市政协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扬中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推进了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由于措施得力,近年来,提案办理的答复率、委员满意和基本满意率都达到了100%,既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又有效推动了部门工作的开展。
3、聚焦社会热点,通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扩大民主监督广度。社情民意信息是汇集社会舆情的直通车,也是开展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我们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作为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委员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市政协通过在政协委员中聘请社情民意信息员,调动政协各参加单位、基层联络委、专门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的积极性,不断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召开社情民意信息员会议,加强委员业务培训;开展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员评选活动,激发委员反映信息的积极性,促进信息工作的开展。2016年10月,市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协履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的意见》,对社情民意的办理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今年,市政协制定出台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奖励办法》,结合修订完善的《扬中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在履职考核、评先评优、奖惩激励等方面对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做出了明确的制度化的规定。此外,我们还注重建立健全跟踪反馈机制。会同市委办、政府办对一些重要信息,特别是领导批示的信息开展督查。加强与党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信息的采用情况、处理意见、有关批示及落实情况。今年以来,我们共收到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28件,编发简报17期,其中加强滨江公园日常管护、重视非县乡道路农桥管理改造、强化老年保健品市场监管等11件信息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一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好地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相关部门也及时进行认真研究,列入工作计划,分步加以推进。
4、精心组织谋划,通过民主评议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民主评议是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有益探索和有效形式。我们注重突出界别特点,发挥整体优势,结合开展的特色主题活动,通过开展专题民主评议,让委员与被评议部门面对面沟通交流、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评议前,要求委员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对被评议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在评议中做到知情、知理、知法和知度,有成绩说成绩、有问题讲问题,不遮掩、不护短,指出问题症结,帮助研究整改措施,把监督与支持、服务结合起来,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效能提升。在评议后注重及时收集整理委员的意见建议,并以专报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以便掌握情况,指导和推动工作。近年来,我们先后对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等二十多个部门的作风和效能建设开展专题民主评议。此外我们还积极推荐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部门特邀监督员,组织他们参加各种政情通报会、政风行风监督评议以及执法检查等活动,促进了相关部门工作效能的不断提升。
二、当前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主监督意识有待提高。在实践中,由于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党政领导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民主监督的意识不强。有的政协领导和委员认为,政协担任的是非权力主体和非决策主体的角色,民主监督作用有限,因而缺乏责任感,把政协委员看做一个荣誉称号,觉得去积极主动搞监督是给被监督部门添麻烦,会引起被监督部门的不满和反感,因此,不敢不想不愿监督。有的党政领导没有准确认识到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是一种能够广泛反映民意的不可或缺的政治监督方式,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可有可无;个别领导干部甚至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增添了工作环节,影响了工作效率,因此,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自觉性不强,甚至根本没有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
2、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不强。目前,尽管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有《政协章程》、新出台的《意见》以及地方各级政协的一些规章制度加以保障,但相关的规定都非常原则,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从知情、沟通到反馈的工作程序,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政府部门对于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反馈机制,也没有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民主监督的反馈,导致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时限上没有回音。而对于具有政协委员和国家公务员双重身份者,往往出现了自己提批评建议自己改的现象。
3、民主监督的形式过于单一。新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与丰富的实践相比,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特别是鉴于政协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监督方式,其监督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监督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靠政协一方的努力显然不够。而现有的方式,在增强对被监督主体规范约束,增强监督合力,避免监督随意性方面都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
三、 进一步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意识。政协组织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服务的意识,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取得各职能部门的配合。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根据党委的要求开展民主监督,尤其是对重点的民主监督内容和事项,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使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都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有“闻过则喜”的胸怀,充分认识到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改进部门工作,推进党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努力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宽松的政治环境,让委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广大政协委员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在国家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胆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勇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敢于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揭露问题,提出中肯的批评建议,不怕找麻烦,得罪人。此外,建议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列入党校的教学计划,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政协民主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
2、进一步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民主监督能否取得实效,关键是要选准监督的重点,讲究监督方法,规范监督程序,有的放矢地提出高质量、有见解、有深度的批评建议,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此,一方面,要抓住重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应当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计民生和一个地区的民生大事,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围绕这一重点开展民主监督,才能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讲究方法。政协民主监督的特征是协商性,而非强制性。要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多用政协视角看问题,把监督的落脚点放在帮助和支持工作上,做到监督不监管、建言不包办、帮忙不添乱,把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协商上,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善于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
3、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关键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意见》作为专项规范性的文件,对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做了顶层制度设计,其中《意见》明确要求要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作为基层政协,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重要契机,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特别是在畅通知情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落实反馈、增强权益保障等方面要用制度作出具体、明确、全面的规定,用制度保障民主监督的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同时,为确保制度的落实,坚持把是否重视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能否发挥好政协民主监督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的重要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围,定期检查关于政协工作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进一步丰富民主监督方式。一方面,对《意见》中提出的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等监督形式,人民政协要坚持形式与内容相匹配,同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相结合,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灵活采用各种方式搞好对重要方面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的监督。另一方,要开拓进取,大胆创新,探索更多的履行民主监督形式。如,积极探索与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在这方面,可探索建立政协委员联合各界人士评议部门工作制度,尝试与人大合作,组织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一起开展评议监督活动,有效扩大民主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