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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议

信息来源:扬中政协      发布时间:2013-05-15 15:28:00   浏览次数:1411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加快转变拆迁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市政协就目前了解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情况及参保诉求作一梳理,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目前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现状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始终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从2009年3月11日起,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5个有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文件,依次是《扬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扬政发[2009]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西来桥镇原铁本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扬中市历史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扬政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西来桥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转变拆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充规定》,以不断强化对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这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的年龄段,确定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城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农保)。其中88号文件指出,“2009年3月11日(即23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人均耕地0.1亩以下,原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称为历史被征地农民”。 23号文件则明确规定,“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进入个人账户(即保险账户)”。但由于种种原因,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矛盾较多,压力较大,部分被征地农民的未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及由此留下的隐患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参保率不高,尚未参保对象占多数。从2009年3月12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市只有28100名被征地农民纳入征地保障范围,其中历史被征地农民22000人,还有49916人(主要集中在三茅街道和开发区,计32000人)未参保,占应保对象的64%,其中,16周岁以下5086人,劳动年龄段(男16—60岁,女16—55岁)31951人,养老年龄段(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12879人,共涉及55个行政村(社区),占村总数的68%。

2、参保意愿不强,不愿按2009年23号文件精神补缴费用参保的占多数。虽然在征地过程中,几乎没有被征地农民签订所谓的“弃保协议”,但是在收回的《参保意愿调查表》中,愿意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只有2176人,不愿意的有8319人,还有5221人拒填调查表,同意缴费参保只占总调查人数的14%。

3、保障水平较低,未参加企保的占多数。参加企保的只有13445(含退休1541人)人,仅占全部应保对象的19%,占已保对象的47%。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只看重眼前利益。他们普遍存在着“捞现的”、“落袋为安”、“分钱办大事”的小农思想,不考虑长远利益,不注重未来保障,不化解后顾之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群众基础。

二是2009年23号文件未能得到有力的执行。由于存在部分干部怕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历史上征地分配的传统做法、个别部门监管督查不力、交地时间急等多方面的原因,各地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几乎全部分配到户,导致应提成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政专户基金未能到位。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不愿意掏钱补缴费用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少部分愿意参保的农民却因征地款早已用于改善居住设施等而没钱参保。

三是历史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待遇偏低。由于前后保障待遇差距较大,加上历史征地补偿款少,这部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还有抵触情绪。而另一方面,近阶段的被征地农民期望值过高,他们寄希望于政府全额承担个人应缴的部份。

四是对已拆和未拆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的补贴标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对拆迁的失地农民,基于加快拆迁进度的动因,其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而未拆迁的失地农民参保却要个人承担80%的比例,这类情况主要集中在三茅街道。

三、基层主要意见

据了解,被征地农民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六种想法:

1、在保障标准上,历史被征地农民要求提高保障待遇。主要集中在三茅街道和西来桥镇,特别是西来桥镇原铁本项目被征地农民反映比较强烈。

2、在参保形式上,给予被征地农民参保选择权。一方面,《扬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23号文件)继续使用;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民如果不愿根据23号文件参保,则沿用《扬中市历史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88号文件),即不缴纳已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直接享受社保补贴和养老金。该意见在全市比较具有普遍性。

3、在被征地的拆迁户中,希望政府给予更多补贴。开发区部分被征地农民提出即使已参加企业职工保险和新农保,财政仍要给予补贴;还有绝大部分人希望统一按照《转变拆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充规定》参加保障。

4、在参保率上,提出以户为计算单位。目前实行的捆绑式参保的制度不合理(要求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集中参加被征地农民保障),许多家庭在经济上一次性支付数万乃至数十万元难以承受。

5、在参保对象的确定上,不够公平。人均耕地0.1亩以上被征地农民按照土地和劳力比例产生安置参保对象难度较大。

6、在个人缴费比例上,部分被征地农民提出应设置缴费封顶线。目前,只有分配征地补偿款少的被征地农民愿意进保障,补偿款多的被征地农民绝大多数选择一次性领取。

总之,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绝大部分不愿意补缴费用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部分愿意参保的农民要求政府贴钱免费进保障,已进入被征地农民保障的要求尽快提高保障标准。

四、关于下一步政策调整的几点建议

基本原则是:注重公平、兼顾历史,分类提标、比例适度,就高补低、缩小差距,激励参保、统一实施。做到既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的压力;既要维护过去相关政策的严肃性,又要调动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既要鼓励转变拆迁安置方式,又要尽量缩小历史与现实的差距;既要注重年龄结构,又要注重家庭成员结构;既要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精神,又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

第一,适当提高历史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标准(含人均耕地0.1亩以下及铁本项目被征地农民)。对历史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按比例合理提高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对象的补贴标准,使之至少不低于征地前的收入水平,尤其是对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要尽量提高补贴幅度,并将该项政策惠及到已参加农保和企保的对象。力求做到让早被征地的对象无后顾之忧,早参保的对象不吃亏。

第二,采用激励政策鼓励未参保对象积极参保。对23号文件出台后未参保的对象采用激励政策,在一定的时限内适当提高企保中政府应承担的比例,鼓励未参保对象积极参加企保,并将该项政策惠及到已自觉缴费参加了各类保险或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努力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形成向自觉参加企保对象倾斜的政策导向,以调动被征地农民自觉参保、转保的积极性,解决不能及时保、不愿掏钱保的问题。

第三,市财政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适当提高计提标准,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以扩大社会统筹账户基金规模。建议将过去按当年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提取15000元的标准提高到20000元左右。

第四,公共财政对同类同期被征地对象参保补贴的标准应尽量一致。对征而未拆和既征又拆的对象,补贴标准要大体相当。

第五,认真贯彻执行镇江市相关文件精神,确保2012年底前的被征地农民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参保,实现被征地农民参保全覆盖,已参加征地保障的要转为企保,从2013年起新增被征地农民一律“即征即保”。

第六,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大造声势,科学策划,为被征地农民算好账,使宣传内容一目了然,宣传形式丰富多彩,宣传工作入户入脑,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自觉参保,同时强化行政推动力度,扎实有效、稳妥有序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