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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

信息来源:扬中政协      发布时间:2014-01-20 15:33:00   浏览次数:1431
(2013年10月16日市政协九届十九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是衡量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市妇女儿童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妇女在扬中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对于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以及打造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市政协成立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部分镇(街、区)和相关部门,对我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成绩

1. 领导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氛围日益浓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并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部署。今年市委召开了全市妇女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意见》,以“积极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为重点,提出强化维权机制建设、保障妇女创业就业、关注妇女儿童特殊需求,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

2. 部门协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合力日益增强。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覆盖了政治、经济、就业、教育、卫生保健、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作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目标责任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为我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向前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

3. 突出重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力度日益加大。 市政府不断 加大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投入, 在财 力有限 的情况下,努力优先保证 涉及 妇女儿童 权益的 教育、卫生 、民生 等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推动落实妇女病查治、女性创业就业援助、单亲特困母亲帮扶、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关爱等一系列妇女儿童民生实事项目,建立 婚姻家庭指导站、受害妇女庇护所,成立 “ 妇女儿童之家 ” 、 “ 基层妇女维权站 ” 等阵地, 打造维权代言人、维权义工队伍,从多方面解决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我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1. 社会各界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 少数党政机关部门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仅仅是妇联组织的事,参与此项工作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存在敷衍应对、被动应付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有些群众虽然知道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生活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打老婆是自家的家务事”、“棍棒底下出孝子”、“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在不少群众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部分妇女儿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且能力有限,当遇到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声张,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没有完全贯彻落实到位。 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全市科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为15.7%,且正职比较少,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社区)两委女性占比仅20%左右,对照相关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的职能部门对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类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把宣传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类法律法规的全部责任推向妇联、妇儿工委,而忽视自身的责任、义务,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2002年江苏省委政法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妇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但两个文件中提出的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并未得到完全落实, 一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向有关部门求助无果,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家庭暴力屡禁不止 。今年妇联信访案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比例高达68%。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还存在薄弱环节:城区学校大班额现象突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不够重视,家长、学校往往偏重于孩子学习成绩的好坏,而较少涉及教育的其它方面,甚至忽略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家庭教育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教育是妇联、教育局等几个部门的事情,忽视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公益性文化设施投入不足,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活动场所相对缺乏。

3.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社会合力还不强。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很多都是事关切身利益的家务事、繁杂事、疑难事,常常会涉及多个部门。而各部门有着具体的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有些单位在接待群众咨询或信访过程中,仅仅负责涉及自身职能的方面,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无法说清楚,各自为政,信息不互通。少数单位甚至对属于自身职能的事项也能推则推,没有形成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整体合力,往往造成群众跑了许多部门而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三、促进我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

1.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协城乡建设委、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我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分析,研究相应对策措施;协调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的处理;努力促进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

二是建立政策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 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妇联牵头,成立市政策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 中 涉及妇女权益保障 的 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分析评价, 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从源头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进行 跟踪调查、舆情收集 、监督落实,及时纠正在执行中出现的不平等情况。 同时有关部门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在 新一轮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强化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地”。

三是建立并发挥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涉及婚姻家庭的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据今年市矛盾调解中心统计,全市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1680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188件,占比11.19%。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综治办应统一协调全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市级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构建市、镇、村三级调处网络,受理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建立完善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社会之患。家暴会造成家庭成员心灵的扭曲、人格的变态,特别会对家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增加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建议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妇联、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之间加强联系和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关于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家庭暴力告诫和人身保护裁定两项制度的实施,并完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受害投诉、调节化解、帮扶救助、分工负责、相互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不断提升我市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合力。

2. 加大对妇女儿童的关爱保障力度。

一是对农村贫困“两癌”妇女实施救助。 近年来,妇女“两癌”疾病发生率呈快速上升趋势。根据医保部门数据统计, 2011 年我市患“两癌”妇女 50 人,基金支付 52.8 万元; 2012 年患“两癌”妇女 317 人,基金支付 259.71 万元; 2013 年以来已查出患“两癌”妇女 199 人,基金支付 139.1 万元。患“两癌”妇女的医疗费用,对贫困妇女家庭来说,是非常沉重的负担。今年市委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农村‘两癌’贫困妇女医疗救助机制,探索建立‘两癌’贫困妇女救助基金”。建议每年从“市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和“市妇女儿童特困救助基金”中各提取一部分,设立“两癌”贫困妇女救助基金,由市妇联、医保中心共同管理,按照“量入为出、从严控制、适度救助”的原则运行,根据患“两癌”贫困妇女医疗费用情况、医保报销比例、家庭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二是对单亲特困母亲实施帮扶。 按部门联动、分类帮扶、动态管理方式,努力让单亲特困母亲得到帮扶与救助(可将其纳入“ 5 +1 ”帮扶的范围)。市民政局对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突发灾难性事故的单亲母亲家庭提供及时救助;在使用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帮扶基金时,优先帮助农村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并在帮扶额度上给予倾斜。市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市司法局为单亲特困母亲及家庭成员申请保护的侵权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单亲特困母亲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做到应援尽援。

三是对未成年人实施有效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或多或少与家庭教育不当有关系。市检察院2011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23人,2012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件21人,2013年到目前为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件29人,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联牵头、教育等有关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应发挥家庭教育工作的主导作用,把家庭教育需求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制定家庭教育相关政策措施,重视发展家庭教育社会组织和公益服务项目,满足家庭教育工作发展需求。各级妇联、教育部门要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牵头协调、整体规划和推进指导,开展家庭教育应用研究、队伍建设、社会宣传、知识普及、示范评选等工作。

四是对流动儿童实施全面登记管理。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人口日益增多。目前我市已登记的流动人口已超过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10以上。根据现行户籍管理制度, 对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不进行独立的人口登记、不办理暂住证(随同父母进行人口登记),同时各部门缺乏流动儿童有效的统计渠道,加之流动儿童随父母迁移流动性强,流动儿童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意识薄弱等,使流动儿童信息采集存在困难(截至今年9月,公安统计流动儿童数1141人,而教育统计的在校流动儿童数为4971人,悬殊较大),他们的教育、卫生保健、权利保护等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促进流动儿童各项权利的基本实现,公安局作为实施流动儿童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建立流动儿童信息采集和登记统计系统,设计专用登记表,对0-16周岁流动儿童进行“一人一表”登记而不再作为流动人口登记的附属登记项目。实行分工采集和集中录入,公安机关利用社区警务平台,发挥社区治保主任、联防队员两支队伍的力量,分片上门采集信息,每月定时更新;教育局在每学期开学后,依托学校、幼儿园搜集3-16周岁在校、在园流动儿童信息,并交由各派出所集中录入,确保流动儿童信息及时、有效。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让需要检索、查询、统计流动儿童信息的民政、卫生、教育、计生、妇联等部门能共享信息,使每一名流动儿童都能纳入我市的管理和服务范畴。

3.加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 

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在政治上保障妇女的参政议政需求,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提高妇女在各类组织及相关岗位中的比例;在经济上要合理确定基层一线妇儿干部的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妇女干部特别是一线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坚持不懈地面向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将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送到群众手中。在中小学校开设法制课程,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强化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加强对机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真正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到决策过程和工作实践当中,推动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宣传方法上,以重大节日为契机,开展特色宣教活动,做到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普遍性宣传与重点人群宣传相结合,加强部门联动,形成较大声势,取得更大效果。发挥新闻媒体优势,宣传妇女儿童发展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新动向,揭露和鞭挞各种歧视妇女儿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与不良倾向,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风尚。同时倡导妇女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意识,促进妇女提高自身素质。